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被引:91
作者
肖方扬
机构
[1]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 《民法通则》; 村委会; 所有权主体; 承包权; 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正> 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即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合作化以后,由于集体土地所有体制的几经变化,各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存,且有的界限不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作为资源和资产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为了应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对外开放后出现的新形势,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管理的立法。故综观所有土地问题的立法,行政性的保护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居多,而经济性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致使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缺陷。为满足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健全以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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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 [J].
韩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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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土地管理法理论与适用[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皮纯协主编,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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