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案例的回顾与评析

被引:3
作者
林学飞
机构
[1] 浙江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关键词
遗忘物; 封缄物; 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 使用盗窃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O I
10.14167/j.zjss.2011.05.01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财物是否是遗忘物,不能根据财物的民法属性予以判断,而是应该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财物本身的性质、放置的地点、时间等各种要素,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予以判断。委托物如果是封缄物,其占有归属不能仅仅根据自然事实,认为属于受托人,而应该注重封缄的目的性,认为占有属于委托人,无论受托人占有内容物还是整体物,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其内容为排除他人占有,并且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或者可能用途利用他人的财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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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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