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7
作者
房绍坤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执行职务; 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 执行公务;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雇佣人; 受雇人; 无过错责任制;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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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雇佣人的民事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侵权责任。雇佣人的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佣人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所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狭义的雇佣人责任仪指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狭义的雇佣人责任。一、基本立法类型分析雇佣人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已为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就其基本内容分析,可归纳为三种基本立法类型: (一) 过错责任制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其共同特点是,以雇佣人的过错确定雇佣人责任。该过错为选任、监督受雇人方面的过错,由法律推定,无须受害人举证。故过错责任制实为推定过错责任制。但各国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仍存在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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