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伙的主体性到主体化

被引:5
作者
李凤章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关键词
合伙; 主体性; 主体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片面的强调合伙的主体性,不但在理论上面临着困境,还将不得不负担主体法定带来的僵化成本、服从成本和政治代理成本,且不利于合伙组织的创新。在我国现有登记体制下,应该把合伙从本质上视为契约,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同时允许和鼓励合伙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选择登记,从而享有主体资格。简言之,在合伙法律地位的认定方面,变主体性的判断为主体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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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国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沿革 [J].
谢非 .
德国研究, 2000, (03) :21-25
[4]   英美法中的表见合伙 [J].
侯雪梅 .
中外法学, 1996, (06) :70-73
[5]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李永军著, 2006
[6]  
经济行为与制度[M]. 商务印书馆 , (冰)思拉恩·埃格特森(ThrainnEggertsson)著, 2004
[7]  
法国民法典[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罗结珍译, 1999
[8]  
法学导论[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德)拉德布鲁赫(G.Radbruch)著,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