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美国劳资关系管理模式的演变

被引:3
作者
周剑云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关键词
工会运动; 法院; 劳资关系; 立法;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7.02.020
中图分类号
K712.4 [独立战争和战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1775~1898年)]; K712.5 [帝国主义时期(1898年~)];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从美国立国伊始至20世纪40年代,美国劳资关系管理模式的发展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院主治劳资关系管理;第二阶段是立法主导劳资关系管理。前一阶段中,美国法官在劳资关系管理中居主导地位,主要适用普通法的刑事共谋罪和禁令手段调整劳资关系。后一阶段国会的立法逐渐成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主要规范,并最终经由联邦立法确立了国家劳资关系管理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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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劳动关系调整典型模式的比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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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01)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