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搭售的违法判断标准

被引:26
作者
郑鹏程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同搭售; 捆绑折扣; 技术性搭售; 本身违法; 合理标准;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9.02.010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搭售传统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虽然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搭售有了合同搭售、捆绑折扣和技术性搭售之分,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也日趋复杂,但合同搭售"本身违法"仍是美国、欧盟普遍接受的标准,而在欧盟,捆绑折扣、技术性搭售也被视为"准本身违法"。我国搭售规制立法采用单一的"合理标准",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未能像其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等国外同行那样对微软、谷歌等软件巨头的捆绑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议以公平价值为首要价值,将消费者需求作为独立产品判断标准,对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予以完善,规定合同搭售、技术性搭售构成"准本身违法",对捆绑折扣,则根据成本价格比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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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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