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被引:2
作者
徐大闯
机构
[1]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业协会; 行政主体; 公共行政; 独立性; 创新模式;
D O I
10.16827/j.cnki.41-1404/z.2019.05.010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中介治理机制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其在实践中并未实现这样的效果。根源之一在于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不够完整。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公共利益,并且能独立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其应具有完整的的行政主体地位。"独立性"构成了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基础。当下正在经历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效果应该得到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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