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改革内容与法律应对

被引:21
作者
张怀岭
机构
[1] 不详
[2]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并购安全审查; 公共秩序与安全; 比例原则; 资本流动自由; 设立自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2.29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旨在实现政治目的之法律化。《对外经济条例修正案(九)》通过具体化公共秩序与安全标准,强化反滥用和反规避措施,以及严格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来加强对我国投资者并购德国企业的控制,同时存在诱发欧盟内连锁效应的制度可能性。德国法中的公共秩序与安全审查标准具有欧盟法属性,构成对设立自由抑或资本流动自由的限制,应受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作为法律应对措施,我国投资者应通过充分利用设立自由,实现法律身份本土化。个案中启动欧洲法院对德国审查机关限权措施违反欧盟法的司法审查,而交易方于并购协议中针对性地安排交易结构和约定保障措施则属于必要的预防与减损措施。
引用
收藏
页码:57 / 71+150 +150
页数:16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放松管制与制度竞争背景下德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变革——基于对企业主公司的立法与实践考察[J]. 张怀岭.证券法苑. 2015(02)
[2]   执中行权的宪法比例原则 兼与美国多元审查基准比较 [J].
杨登杰 .
中外法学, 2015, 27 (02) :367-390
[3]   欧洲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与方法——以比例原则为例 [J].
安德烈亚斯冯阿尔诺 ;
刘权 .
比较法研究, 2014, (01) :182-200
[4]   德国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法律对策 [J].
孙立峰 .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2 (03) :42-45
[5]   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新立法述评及其启示 [J].
王小琼 .
国外社会科学, 2011, (06) :12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