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

被引:94
作者
王钢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盗窃; 诈骗; 处分行为; 处分意识;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5.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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