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探微 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

被引:10
作者
黄文煌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清偿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 利息; 违约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清偿抵充制度渊源于罗马法,但在债务人指定抵充、债权人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的法律构造方面,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法释〔2009〕5号第20条没有规定债务人的指定抵充,属于一项法政策上的失误,应通过法律续造加以克服。关于抵销的抵充、"均到期"债务的抵充、"担保数额最少"债务的抵充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债务的抵充等问题,该条规定并不明确,应采用法解释论方法予以阐明。围绕超限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项目的抵充,以及数项主债务均有费用和利息时的抵充,我国的审判实务存在争议,应根据法释〔2009〕5号第21条规定的文义并区分不同债务的性质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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