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下)——兼论《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

被引:11
作者
苗延波
机构
[1] 《法学》杂志社
关键词
商法; 立法模式; 《商法通则》;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8.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须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可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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