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之治:法治的另一种可能性?

被引:21
作者
陈景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关键词
算法; 法治; 富勒; 专断权力; 指引行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伴随算法对人类生活普遍而广泛的影响,一种“算法的统治”开始成为事实。问题是,算法的统治符合法治的要求吗?对此,应依据法治的具体要求来逐一检验算法之治的两种具体类型:代码驱动型与数据驱动型。如果仅将法治理解为富勒所提出的八项形式条件,那么,至少代码驱动型的算法之治的确会满足这些条件。即使附加上限制专断统治的新条件,代码驱动型的算法之治也至少在形式上满足法治的要求。不过,以上这些都不是对法治最准确的理解。如果指引行动是法治的核心内容,那么,它会要求法治由字面意义的“法律的统治”转变成“法律是唯一统治者”这种确切含义。如此一来,所有类型的算法之治都不是具体的法治,也不满足法治的要求,而是法治的拘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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