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的价值独特性:个人信息为何应受保护?

被引:21
作者
陈景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私; 个人信息; 化约论; 尊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要想准确理解已经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必须恰当回答“个人信息为何值得保护”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答案经常与“隐私”的价值关联在一起。但是,对隐私的理解,主要被一种“隐私并不具备独特价值”的化约论所统治;因此,只有击败化约论,才能最终证明隐私的价值独特性,也才能最终说明隐私为何值得保护。击败隐私化约论最主要的理由是,如果认为隐私不具备价值独特性,那么对任何特定个体而言,就只能提供“我是我”的对待,而这种对待将会带来贬损、甚至否认“我是人”的结果,这将会严重损害人的尊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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