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中农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功能之实现路径——基于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

被引:10
作者
高小刚
谷昔伟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租赁权; 融资担保;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9.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并行体制,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尊重农户意愿,合理选择不同的承包经营模式。三权分置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地的抵押融资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第2章第5节的标题设为"土地经营权",但该法并未赋予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而是规定了由承包人选择设置代耕权、债权性的租赁权或物权性的租赁权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对于土地经营权上设定的融资性担保物权应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生效模式,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时承包人享有同意权,切实保障农户作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抵押过程中,存在抵押权实现难、抵押权人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尽快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引入风险基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地的融资担保功能。同时,加强对承包期内农户的保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为农户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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