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的证成

被引:68
作者
单平基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债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新型权利体系的构建亟需对土地经营权作出准确定性。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不符合私权生成逻辑,过多相互龃龉的他物权设置将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虚化,且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稳定不变的方针不符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由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形式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属性;互换、转让等流转形式只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更,无法分离出新的土地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之下,应将土地经营权纳入债权范畴,采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的权利结构,既符合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逻辑,防止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虚化,具有节约制度变更成本的优势,也可稳定土地经营权人的经营预期,达致中央提出的实现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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