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

被引:14
作者
李晓明 [1 ,2 ]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侮辱; 诽谤案件; 定罪; 举证; 审理; 新变化;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5.06.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对《刑法》第246条进行了修订,突破了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序,加之此前《"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在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的突破,带来了此类案件审理上的一些新变化。本文认为,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变化早已是一个司法操作上的难点,此次又规定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甚至由此也必然导致审理过程与程序上的新变化。本文针对这些司法操作与法理上的困惑与难点,提出了完善《"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的建议,并探讨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的举证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分析了在审理过程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以利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的具体操作与贯彻执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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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2]  
司法过程的性质.[M].(美) 卡多佐 (Cardozo;B.N.) ; 著.商务印书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