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生态倒退”的国家义务及其实现——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

被引:13
作者
陈真亮
机构
[1]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禁止生态倒退; 国家环境义务; 水质目标; 反退化; 生态之治;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5.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环境保护法》应发挥禁止生态倒退法、生态修复法等面向的规范功能。鉴于历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上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国家有义务在法律层面确认禁止生态倒退原则。禁止生态倒退原则是内生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隐性"未列举"原则,防止国家在环境义务和责任履行中的"越位"与"缺位",甚至"不在场"。国家环境义务维度是公民环境权益研究和实践的一次重大转换,可以成为公民环境权益研究和保障的有益补充,也是公民环境权益的间接反向证明和镜像投映。国家应完善"水生态拐点"的制度安排,避免水环境保护工作和制度实施出现"瓶颈"甚至倒退,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制(治)"拐点"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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