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的权利架构与规则展开

被引:88
作者
沈健州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财产; 权利架构; 权利规则; 个人信息; 数据合理使用;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20721.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与数据赋权密切相关的利益冲突凝聚在数据企业、用户、数据企业的同业竞争者三方之间。在不同场景下,三方主体可能形成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形态,这正是数据赋权问题复杂性的根源所在。影响数据利益冲突形态的因素有二:一是数据是否承载个人信息,二是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可据此分为不承载个人信息的非公开数据、承载个人信息的非公开数据、不承载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以及承载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四类。四类数据对应四种现实的利益冲突形态,需要差异化的规则设计。对此,在权利架构上,以数据企业享有完整的数据财产权为基础,同时确立个人信息权益优先和公开数据合理使用两项限制,可以富有弹性地容纳不同数据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案,实现“有利益冲突时加以协调,无利益冲突时各行其是”的规范效果。数据财产的权利规则也得以在此基础之上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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