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基于判例概念的启示

被引:9
作者
张炜达 [1 ]
李瑰华 [2 ]
机构
[1] 西北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判例; 案例指导; 指导性案例; 创制标准;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1.06.026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判例以造法为实体属性,以可以被援用作为其形式要件,判例创制在判例形成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与判例相比较,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名称混乱、范围不清导致案例创制标准模糊;二是案例效力不明致使案例指导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一方面将名称统一为指导性案例,澄清指导性案例与一般案例、判例的区别,另一方面,实现从案例指导制度到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援用制度并行的转变,分别明确各自的效力和创制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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