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法域”定位的偏失与理性回归

被引:20
作者
余少祥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社会法; 第三法域; 法部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0 [各国法律综合汇编];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1407 ;
摘要
将社会法视为与公法和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是当前流行的思想理论学说之一,是误读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结果。社会法不应定位为"法域",社会法与社会问题、社会权和社会安全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社会利益本位论是不成立的,社会利益也不是社会法专有的利益。第三法域是存在的,但社会法不等于第三法域。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法部门之一,它是基于保护弱者的理念产生的,之后渐次发展到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保险和普遍福利等,其法益本位也从弱者的利益逐渐提升为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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