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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社会法的基石范畴
被引:10
作者:
李炳安
机构:
[1]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社会权;
社会法;
基石范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社会权是社会法的基石范畴。一个学科的范畴通常可以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三个不同的层次,其中,基石范畴是把一个法的部门从法体系中相对地独立出来的核心范畴。"私法公法化"、"社会问题"、"社会整体利益"及"社会安全"等范畴都难以成为社会法的基石范畴。问题群中属于本源性的问题才能成为基本问题,功能性范畴、目的性范畴只是解决本源性范畴所导致的结果和目的,而本身不是本源性范畴或基石范畴。社会权和社会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社会权的产生和发展催生和推动了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权作为社会法的基石范畴,既能制约、控制和引导社会法的发展目标,也能很好体现权利本位的法的价值和理念;既有利于构建一个有内在逻辑的社会法体系,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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