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法的界定

被引:4
作者
朱海波
机构
[1] 济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法; 社会法学; 社会公正; 弱势群体; 行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社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提出的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法学领域,社会法特别是其基本理论问题有很大的争议。通过多角度、广范围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研究意义的讨论、现实意义的估价、以及社会中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的具体分析,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法和社会法学的基本问题和方法,以便大家对于社会法学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朱海波认为,在学科建设上,应当将社会法定位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理论研究上,目前可以策略性地运用多角度界定的路径,从而分层次、分阶段地促进社会法理论的逐步完善。刘建成认为,可以从社会法学作为反映时代主题的主题性法学、社会法学对多元差异性主体的终极关怀以及作为法哲学、实定法与社会学的交汇点所具有的价值三个角度来揭示社会法学研究的意义,从而为当下的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深层的理性视角。刘伟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乞者的问题值得关注,行乞者也必须被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来对待,从而进一步解决对人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矛盾,即正义和效率的矛盾。龚晓洁、杜以芬认为,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探讨社会法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构成了阻碍社会公正实现的障碍,有鉴于市场机制无法自发实现社会公正的缺陷,所以需要社会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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