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创性”规则的功能化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第5条

被引:7
作者
徐珉川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作品; 作者人格; 原创性; 商品化;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3.015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观察,私人书信拍卖争议中人格商品化的责问值得深究。对这个问题作更深层的理论解读,要求我们进入到著作权权利本身特性的考察之中。从商业垄断特权,发展到今天我们所理解的作品上权利获得财产权利的性质,在著作权观念变迁的过程中,"作品"这一概念起到了核心作用。而财产权利规则下的作品认定,遵循著作权法规则中的"原创性"要件,将作者人格化要素加以客观化并外在地固定下来的同时,仍兼具了模糊处理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的开放结构。由此特殊的、甚至是矛盾的法律架构,"作品"才得以将人格这类不作市场交易的要素,成功改造为今天信息社会条件下著作权规则主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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