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权化路径

被引:11
作者
陈艺芳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独创性; 权利归属; 邻接权;
D O I
10.19642/j.issn.1672-8505.2018.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受制于独创性要求,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文章认为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权化的最优选择。在邻接权权利制度构建中,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归属于对成果创作与传播进行必要安排者,其权利内容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所有著作财产权,可赋予其二十年的保护期限,以最大限度地平衡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者、实际操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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