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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以既有规范为中心
被引:5
作者:
庞伟伟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格权法;
独立成编;
既有规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权法目前已具备独立成编的体量条件、结构条件和分则条件,完全足以独立成编。事实上,独立成编不仅契合我国立法传统和司法现状,也符合域外立法趋势。尽管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确实是政治决断问题,但政治决断要受先前决断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结合制约条件可知,人格权法目前已只能独立成编。从实质层面看,由于部分人格权的权利边界缺乏有效参照、可因主体而异、可能存在明显裂缝,所以需要精细的界定规则;由于部分人格权的行使限度较小、行使程序严格且行使目的特定,所以需要专门的行使规则;由于人格权法更关注侵害行为、损害预防和精神抚慰,所以需要独特的救济规则。也即,人格权法实际上是一套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存在显著差别的规则体系。《民法总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理念、时代性理念和民族性理念,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更契合上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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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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