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司法审查是中国实施宪法的蹊径吗——“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的提出

被引:17
作者
朱学磊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宪法实施; 弱司法审查; 合宪性审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出于为我国宪法实施"找出路"的初衷,学者们将源自英联邦国家的弱司法审查制度引入了中国。就其本相而言,弱司法审查制度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以政府、议会和法院分别承担权利保障责任为内容的制度体系。国内的相关研究忽视了政府的作用,没有清楚地认识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描述性与规范性的混同。事实上,当前我国实施宪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宪性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弱司法审查给我国的启示是,"议会(人大)至上"不等于它要对所有的问题事必躬亲,不宜将对合宪性审查的功能期待全部置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身,而是应当直面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真实过程,根据各级立法与司法主体的实际能力,使其承担相应的合宪性审查职责,构建体系化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在规范和功能维度上均能得到论证,而这不是对域外经验的机械复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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