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的范畴、规范结构与私法效力

被引:34
作者
沈建峰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动基准; 强行法; 私法效力; 反射效力; 双重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劳动基准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总合。根据规范的效力结构,其可以分为私法性劳动基准法、公法性劳动基准法和双重效力劳动基准法三类。立法如何安排特定劳动基准法规则的效力结构,取决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及立法技术考量等多种因素。不论何种效力结构的劳动基准法规范,最终都可以产生私法效力。对公法性劳动基准法规范而言,这主要表现为反射效力、双重效力、公法的违法控制效力等。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关系的私法效力具体落实在劳动关系主体准入、行为有效性控制、给付义务履行等方面。对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效力的劳动基准法而言,应协调两种效力的关系,在规范内涵确定上,应以劳动法上的理解为起点,同时考虑公法本身的价值和体系,允许相关规范的内涵确定在公私法领域有所差异;在实施机制上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应并行不悖,并通过当事人选择解决其中可能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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