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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辨析——对于“行政义务”和“双重评价”观点之否定
被引:12
作者:
于志刚
[1
,2
]
田刚
[3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3]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
自首;
双重评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存在着严重的理论争议和司法混乱。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以"没有逃逸"为基准状态,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幅度都可以存在自首;交通肇事罪中最低量刑幅度之内"无自首说"的观点和地方性司法意见中的类似结论,实际上是彻底混淆了刑法义务和行政法义务的关系。所谓的"双重评价"也完全是一种错位式理解。刑法上的"逃逸"和行政法中的"逃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本不能等同,以行政义务来对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加以解释是不可取的,因为行政法中的相关义务并非为刑法解释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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