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垄断的中国抉择:强化反垄断法抑或引入行业规制?

被引:30
作者
侯利阳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强化反垄断; 反垄断法; 行业规制; 市场失灵;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 [国际经济法];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自中央在平台经济领域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的执法部门与立法部门一直以强化反垄断法的路径予以回应。但欧盟2022年10月12日颁布的《数字市场法》为平台反垄断提供了行业规制的新路径。此刻我国面临着是否要在平台经济领域引入行业规制的重大抉择。反垄断法擅长处理策略性市场失灵,行业规制适宜解决结构性市场失灵。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表明该领域缺乏稳定的结构性市场失灵,平台多以策略性市场进入障碍来促成垄断。鉴此,近期不宜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立即引入行业规制,但可继续强化反垄断法来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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