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解决路径

被引:23
作者
侯利阳
贺斯迈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平台封禁; 拒绝交易; 自我优待; 差别待遇;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2.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提出让我国的平台反垄断进入政策收紧阶段。继多起“二选一”行为被处罚之后,封禁行为成为平台反垄断的又一热点问题。封禁行为表面上涉及拒绝交易的问题,但本质上却是平台在同时行使市场组织职能与市场参与职能时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与拒绝交易直接相关的两类垄断形态(必需设施与自我优待)不能完全涵盖封禁行为,也无法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通行路径。但互联网技术互联互通的初始设计理念使得平台无法系统性封禁所有竞争者,而只能封禁有强竞争关系的竞争者。基于这一核心,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主要路径应当是《反垄断法》中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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