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

被引:37
作者
张宝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利益衡量;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5.02.0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权威机关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读持一种形式解释的观点,认为受害人在因果关系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义务,以保护弱者。该意见过于注重价值排序而忽视利益衡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弱化、规避乃至否认。经利益衡量并参酌比较法经验,宜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观,将第66条视为对法官降低受害者说服责任的提示性规定,将环境致害过程分解为排污事实、传播事实、污染事实、暴露事实以及损害事实;受害人除证明排污事实和损害事实外,尚需证明传播事实、暴露事实以及科学层面的致害可能性,才能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加害人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反证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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