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保护的比较与选择:直接保护理论的确立

被引:8
作者
刘召成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死者; 直接保护理论; 部分权利能力; 人格权;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3.10.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对死者的人格予以保护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学说对于这种做法的教义学解释大多采用间接保护理论。这种理论存在内在矛盾和体系障碍,应当借鉴比较法上的做法采用直接保护理论。人的人格包括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人死之后,虽然丧失了人格的动态方面,但其某些人格静态方面能够脱离人的生命而继续,成为人格的继续存在。正是这种继续存在的人格使死者具有了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部分权利能力的正当性,也使其具有了获得人格权法直接保护的正当基础。因而,死者能够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具有人格权,获得人格权法的直接保护,但是需要有保护人代为进行保护。其人格存在的财产性部分和非财产性部分由于属性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保护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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