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三阶段论

被引:39
作者
陈永强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 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 中间型权利; 不动产登记;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4.010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是传统民法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基本模式,为物权的确权建立了一条清晰的判断标准,即买受人享有物权还是债权仅仅依据单一的公示而为判断,未登记者不享有物权。但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不能为债权与物权相混合的法律形态提供正当性说明。根据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在基于买卖关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自债权设立至所有权转移之间存在一种中间型权利形态,该中间型权利由支付价款与交付占有两个要素构成,其具有实质性的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的提出体现了法律思维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的方法论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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