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矿业法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法治价值

被引:7
作者
康纪田
机构
[1]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
关键词
矿业法; 单独立法; 法治价值;
D O I
10.16536/j.cnki.issn.1671-1211.2006.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2.62 [矿产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绝大多数国家长期以来是矿业法单独立法,只有前苏联和苏联解体后的国家是矿业法由《地下资源法》兼任,但以吉尔吉斯斯坦为开端的国家已逐步让矿业法单列。保护矿产资源财产权的私法与监控矿业市场以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合理开发为目的的公法合体,则国家权力与权利错位、缺位的法律机制的形成,既不能保护矿产资源,更缺失对矿业市场的管制。中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诸法合体,导致产权保护和社会管制都处于计划体制下的人治状态,阻碍了法治的进程。矿业法单列是必然趋势,完成转变观念和机制等前期工程是单列的条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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