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入认罪协商程序”再度热议之余的冷思考

被引:1
作者
王乐龙
机构
[1] 聊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协商; 程序功效;
D O I
10.14020/j.cnki.cn37-1430/d.2018.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对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进行改革。改革的设想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现有审判程序进行改造,以提高程序分流能力;二是引入"认罪协商程序"。但是,程序的增设或者引进,应主要考虑程序引入后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功效,而不能为了满足程序多元而硬性植入。通过对可能引入我国的"认罪协商程序"(或"量刑协商程序")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其意义更多在于"彰显"被追诉人主体地位和诉讼参与权,而其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案多人少困局的能力并不充分,且面临的障碍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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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2016, (15)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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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16, 38 (04) :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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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2016, (03) :123-146+207
[7]   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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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1995, (04) :28-31+5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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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际刑法大会决议[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赵秉志,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