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法院“安全港协议”无效裁决看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

被引:1
作者
陈艳秋
机构
[1]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安全港协议; 欧美隐私盾牌; 隐私权保护; 行业自律; 统一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欧洲法院在2015年10月6日对于安全港协议的无效判决,对欧美两国的网络合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后欧美联合提出了《欧美隐私盾牌》协定,进一步提升了欧美数据传输的保护力度。本文介绍了安全港协议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并由此分析了安全港协议对欧美隐私权保护的影响。结合中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得出了安全港协议无效对于中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启示。
引用
收藏
页码:59 / 60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美国和欧盟的数据隐私保护策略 [J].
孙美丽 .
情报科学, 2004, (10) :1265-1267
[2]  
欧洲法院宣布欧美数据《安全港协议》无效[N]. 赵小娜,梁淋淋. &nbsp经济参考报. 2015 (004)
[3]   从美国安全港提议透析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J].
秦天宁 .
法制与社会, 2007, (09) :196-197
[4]   美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J].
徐瑾 .
现代情报, 2005, (06) :222-223+225
[5]   美国与欧盟个人信息跨国流通安全港协议简论 [J].
王孛 .
知识经济, 2008, (04) :46-47
[6]   关于我国信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理性思考 [J].
段绩伟 .
现代情报 , 2007, (12) :84-85
[7]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J].
陈碧红 .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 31 (01) :13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