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东海海空安全机制研究

被引:6
作者
金永明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东海海空安全; 海上事故防止协定; 东海问题争议; 若干思考;
D O I
10.16497/j.cnki.1672-335X.202001001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中日双方为实现两国首脑将东海变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的愿望,经过长达10年的努力,终于在2018年5月签署了《中日防务部门之间的海空联络机制谅解备忘录》,实现了管控东海海空安全的阶段性目标。但起源于美苏之间的海上事故防止协定目的是为了弥补海洋法规则的缺陷、避免海上安全事故和不测事态,所以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并不是最终解决海上安全冲突的具体措施,同时要使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后续会谈、充分协商、事先通报和遵守规范等方法和手段提升互信。在中日两国对东海海域划界的原则和方法尤其对钓鱼岛主权归属发生严重对立的情况下,各国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势必依然会在东海海空发生安全冲突和不测事态,所以在遵循已经达成的原则性共识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就东海争议问题包括钓鱼岛问题展开实质性磋商并达成新的共识,无疑是构筑建设性安全关系和发展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为此,抓住中日两国拟将启动的东海资源开发磋商时机十分关键,两国如能在钓鱼岛问题上有所进展,则能为确立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的性质和定位发挥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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