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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为视角
被引:7
作者:
曾凡燕
机构: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斡旋受贿;
间接受贿;
罪刑系列;
影响力交易;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9.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的时机尚不成熟;移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作为第388条的罪名也欠妥,故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为"斡旋受贿罪",并借此次修订的良机,对《刑法》第388条的法定刑作进一步调整,使法条整体统一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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