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被引:136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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