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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法律规制及其特点
被引:8
作者:
李艳芳
张忠利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温室气体;
欧盟排放交易;
统筹立法;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4.05.008
中图分类号: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8 ;
摘要:
1997年《京都议定书》缔结后,欧盟逐渐建立了一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坚持在能源、温室气体减排、大气污染预防等领域统筹立法,以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抓住化石燃料燃烧是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产生的共同根源这一关键,以能源产业链为制度建构主线,形成一种"混合型"温室气体排放监管模式:在能源产业链上游调整能源结构,控制化石能源投入,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产生;在能源产业链下游针对能源密集型行业较大固定源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同时注意排放交易指令与《污染防治综合指令》之间的衔接,还以"命令与控制型"手段控制其他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注重提高能源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能源的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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