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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以京城最大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为视角
被引:4
作者:
郝家英
机构: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来源: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害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基本案情]2009年3月直至2009年12月案发,被告人刘某波、陈某钢、程某郊,张某英、刘某亮、王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或者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聊天、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分别或者伙同从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谢某冲、等人处购买或获得手机、座机通话清单,手机、座机机主信息、户籍信息、汽车档案、手机定位信息等多种类的公民个人信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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