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法律地位的应然选择

被引:2
作者
霍原 [1 ]
崔冬 [2 ]
张衍武 [1 ]
机构
[1] 哈尔滨医科大学
[2] 东北林业大学
关键词
动物; 法律地位; 生命伦理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认为,应当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将其视为法律主体。但是无论从国外的立法现状,还是从环境伦理学、生物学和法哲学的维度上看,动物都应被视为法律客体。物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法律客体的地位,将动物视为法律客体中法律地位最高的物——生命伦理物,给予最高的法律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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