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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与黄维智博士商榷
被引:14
作者
:
张少林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张少林
机构
: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来源
: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
2008年
/ 05期
关键词
:
刑事案件;
“情况说明”;
证据学定位;
D O I
:
10.13310/j.cnki.gzjy.2008.05.026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大多数"情况说明"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说明"不是鉴定结论、书证、勘查检验笔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少数"情况说明"应归入证人证言,个别的可归入视听资料;一些"情况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应该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大量的"情况说明"没有存在的多大必要,应该严格限制使用。
引用
收藏
页码:15 / 18+33 +33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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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证据法学.[M].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2]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
黄维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黄维智
[J].
法学,
2007,
(07)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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