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与黄维智博士商榷

被引:14
作者
张少林
机构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关键词
刑事案件; “情况说明”; 证据学定位;
D O I
10.13310/j.cnki.gzjy.2008.05.026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大多数"情况说明"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说明"不是鉴定结论、书证、勘查检验笔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少数"情况说明"应归入证人证言,个别的可归入视听资料;一些"情况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应该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大量的"情况说明"没有存在的多大必要,应该严格限制使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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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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