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诉权化改造——兼析《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

被引:19
作者
李浩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诉法修订; 再审程序启动; 诉权化改造;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2.06.02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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