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登记)生效合同、“申请义务”与“缔约过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评注

被引:33
作者
汤文平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批准生效; 缔约过失; 违约责任; 法教义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引用
收藏
页码:337 / 356
页数:20
相关论文
共 2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