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及适用范围

被引:23
作者
尹志强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 违约救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增多,人格权日益受重视,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事物或者行为开始成为合同的标的,同时追求精神利益和精神愉悦的合同也在逐渐增多。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在合同法领域为精神损害提供违约救济。目前我国立法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非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先验的、唯一的属于侵权法领域,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其在特定种类的合同中可能发生并应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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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9 / 121+159 +159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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