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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及适用范围
被引:2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尹志强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2014年
/ 06期
关键词
: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
违约救济;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增多,人格权日益受重视,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事物或者行为开始成为合同的标的,同时追求精神利益和精神愉悦的合同也在逐渐增多。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在合同法领域为精神损害提供违约救济。目前我国立法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非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先验的、唯一的属于侵权法领域,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其在特定种类的合同中可能发生并应得到救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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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9 / 121+159 +159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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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4 条
[21]
合同法导论[M]. 法律出版社[英]P.S.阿狄亚(PatrickSelimAtiyah)著, 2002
[22]
民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江平主编, 2000
[23]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韩世远著, 1999
[24]
英国合同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何宝玉著,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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