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异点析

被引:5
作者
马新彦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救济权; 次债务人; 实体意义上的原告; 程序当事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债权人代位权应定性为救济权,即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妨害或有侵害、妨害之虞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它相对的权利为原权,即受到救济权援助的基础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新形式,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具有单一性,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则具有双重性和多样性。在代位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法律应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一公平而合乎法理的保护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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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0, (06) :3-20
[2]  
物权法论[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 20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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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教程[M]. - 法律出版社 , 李开国主编,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