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

被引:27
作者
常纪文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环境公民诉讼; 判例法; 环境公益诉讼; 起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6 ;
摘要
美国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判例对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在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原告的范围、起诉权的要件、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的请求、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机制等技术层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相比之下,中国的相关立法则很不发达。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在法律体系方面,不仅应修订《宪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应当修订单行环境立法,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在具体规定方面,要明确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要件、前提条件、程序规则、诉讼请求、举证方式和条件,不仅应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扩展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还要建立介入诉讼、环境公诉制度及有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诉讼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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