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

被引:13
作者
李伟民 [1 ,2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 作品; 定义; 分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品定义与分类是著作权法的基础概念。《伯尔尼公约》未明确定义"作品",仅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这也是其他国家主要的作品类型。《TRIPS协定》要求WTO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中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因此我国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正面临立法选择。《著作权法》和《修改草案》将"作品"分为许多具体类别,结果导致作品定义不准确,作品分类高度膨胀、矛盾和重叠。《草案》应以"三个领域两种作品"来定义作品,以"文学作品"取代"文字作品",废除"科学作品"和"口述作品"的定义和分类,同时,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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